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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财物行为的性质

2018-08-14 16:34:04 由 yc 发表 15

      在财物丢失的案件中,不能因为案件发生在夜晚、被人秘密窃取等外在表现,就简单地将案件认定为盗窃罪,而是必须全面考察案件事实,对比相关罪名的法律内涵,分析被告人犯罪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认真研究案件的定性问题。

      (一)以法律为准绳,对比分析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的异同

     首先,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都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它们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侵犯的可以是任何公私财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行为方式包括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而盗窃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能是窃取。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盗窃罪是一般主体。

     其次,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同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私财产权利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其一,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而侵占罪侵犯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其二,职务侵占罪只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而侵占罪的实施与职务无关,行为方式只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财物,据为己有,拒不交出。其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侵占罪是一般主体。其四,必须要清楚的是,职务侵占罪名的“侵占”与侵占罪的“侵占”,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职务侵占罪中的“侵占”是非法占有的意思,并不以合法持有为前提,含义更加广泛;而侵占罪中的“侵占”是狭义的,仅指非法占有本人业已合法持有的财物。

      (二)以事实为依据,分析被告人行为的本质属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侵占罪均有部分相似或重叠之处,但更多的还是不同,尤其是侵犯的客体与客观方面具有某些鲜明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或辩护人提出不同定罪意见时,审判人员必须抓住案件的关键问题,即从客观证据着手,考察被告人行为的本质属性。

     在纷繁复杂的案件中,要理清争议问题,只能从被告人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评判,即被告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根据通说,职务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职权范围内,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产生的主管、经手、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主管财物,主要指领导人员在职务上具有对单位财物的购置、调配、流向等决定权力;经手财物,主要指因执行职务而领取、使用、支配单位的财物等权力;管理财物,主要是指对单位财物的保管与管理,例如仓库保管员对单位物资的管理等。故此,只有因行为人的职务关系而主管、经手、管理公司财物,才能为侵占公司财物提供便利条件。

      (三)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对被告人行为性质的认定

     除了上述事实与法律的两个方面,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分析,也可以对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作出认定。

     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而希望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为己有;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在职务上经手或管理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