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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 | 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研究

2018-07-26 14:18:29 由 yc 发表 307

摘 要: 3D打印是以数字模型为基础,将材料逐层堆积制造出实体物品的新兴制造技术。3D建模做为3D打印不可或缺的前置技术,在3D打印产业发展之中有着重要作用。3D模型是建模者的劳动成果,也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但由于其以文件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或者互联网之上,传播性快、不易追踪,因此在实务中版权保护操作极难。本文主要基于3D模型的特性,把3D模型视为一种技术信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探寻存在于3D建模中的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及在文末针对具体问题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3D建模 商业秘密 侵权行为 不正当竞争


随着经济与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制造业正在面临新一轮革新,信息技术与制造业的交互融合是未来制造业发展的新趋势。粗放型的制造业生产模式注定已不再能够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物联网技术、虚拟化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着制造业朝着“智造”的方向不断前进。3D打印技术因其高效低耗、智能化以及环保等优势而广受关注和重视。经过多年发展,3D打印技术已经发展到比较先进的地步,并且应用已经愈发广泛,大到飞行器、赛车,小至服装、手机外壳等等。

但是不得不引起深思的是,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法律天然的具有滞后性等因素,3D模型作为一种存储在计算机上的文件,虚拟化以及传播速度快等因素导致了其相关权利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笔者认为,对3D模型相关权益可以采用维护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法律保护。

一、3D建模概述

3D建模,是指在虚拟三维空间中建构出具有三维数据的虚拟模型。3D模型数据的生成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完全由建模者自行编辑,通过计算机图形学等技术从无到有的创造一个模型;第二类则是通过立体扫描,实现从实物到模型数据,之后编辑处理形成3D模型。


其中第一类建模方式,主要是通过专业的3D建模软件来进行,称为软件建模。目前的建模软件有很多,常用的有3ds max、maya、solidwork、c4d、zbrush、blend、sketch up等等,它们各有千秋,在建模领域往往相互配合。有的软件从最基础的点、线、面等图元来进行3d模型构建,如Sketch up;有的软件,采用顶点与多边形集合,通过“拉面”方式进行模型构建,如3ds max、maya、c4d等软件,称为多边形建模;有的软件,可控制曲线和曲面,称为Nurbs建模,3ds max、maya、c4d等主流建模软件都有此功能。还有一类软件,可以从最基本的几何体开始,通过不同笔刷,将复杂形体“雕刻”出来,这种方式称为雕刻建模,zbrush、meshmixer等软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在建模工程师进行模型创作的过程中,不只运用单一的方法和软件,而往往要先后应用不同建模软件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建筑模型


第二类建模方式,则被称为扫描建模。它又可分为激光扫描建模、结构光扫描建模和照片扫描建模等方式。其中前两种扫描建模,需要使用专门的3D扫描仪,采集扫描物体的表面特征数据,然后再计算机中重建为反映物体真实特征的点云数据,随后便可以对其进行编辑、完善、修改。照片建模方式则不需要使用3d扫描仪,只需用高清数码相机对建模物体进行360度密集环拍,在通过软件或上传云端服务器,生成物体的3d特征点云,同样可以进行再修改完善。用扫描建模的方式比软件建模对于真实物体的3d重建要更方便、快捷。如果将高清数码相机架设到无人机上,还可以对真实地形地貌进行3d建模。

电影《功夫瑜伽》中3d扫描建模片段

上述两大类建模方式的最终结果,便是各种各样的3d数字模型,它们以数字文件的形式存储于计算机系统之中,常用的文件格式有stl、obj、ply等等。这些模型可以根据需要,导入一些特定场景进行演示,如虚拟现实、影视制作等项目都可以用到,如果用3d打印的方式进行输出,则可最终实现模型信息向实物的转化。

二、3D建模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一)3D建模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内涵

1.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的概念

3D建模中的商业秘密侵权,是指建模者完成模型构建之后,行为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违反建模者的意志,对3D模型进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3D建模者的模型技术信息,使得3D建模者遭受巨大损失的行为。这里的行为人包括通过买卖合同或许可合同而获得3D模型的模型受让人、基于普通许可的其他模型使用者以及法律规定的应知或明知是侵权获得而继续使用或披露的第三人。行为人通过买卖合同或者许可合同直接从建模者手中买下整个3D模型,受让方是否享有模型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是通过平台交易,则行为人可能是通过交易平台的协议而享有使用权。

2.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特征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要符合下几个要件:第一,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具有保密性;第二,具有商业价值;第三,采取了保密措施。通过3D建模而来的模型数据是一种技术信息,首先其具有商业价值,3D模型可以通过3D打印机的输出形成实物进而实现其商业价值,也可以直接进行数据模型的商业流转。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专业的模型销售公司,比如立陶宛的CGTrader平台、中国的CG模型网(国内最大的3D模型交易平台)都可以进行3d模型数据的交易;其次,它具有保密性,作为存储在计算机或者互联网云上的技术信息,它的保密性不言而喻,没有通过特定授权,其他人很难直接获取;最后,3D建模者在完成建模获得模型数据后,通常会以特定的文件格式存储在计算机或者其他互联网云存储服务器上,特定的文件格式以及存储路径是3D建模者为了保护其3D建模所得的模型数据所采取的措施,可以有效防范第三人的不正当获取。综上,3D模型属于一种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是一种归属于3D建模者的商业秘密。

影视角色多边形建模 

3.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要件。 我国没有专门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典,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比较分散,主要通过《民法总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以上述法律为基础,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具有经营性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所有要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定性为具有“经营性质”,主要是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以及第九条的规定;第二类则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种保密义务的来源主要依据是《合同法》或《劳动合同法》,范围大致包括基于合同而负有保密义务的受让方、能够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单位职工等。具体到3D建模中而言,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主要包括了3D模型交易平台的管理者、专门从事3D模型交易的经营商。此外,3D模型转让的受让方如果基于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也会成为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体。

第二,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状态,即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一种主观的东西,是行为人可归责的心理状况,它具体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可能单独出现,必须通过其实施的具体行为才能表现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行为进而分析其是否具有过错。行为人的过错只有表现在其实施侵犯3D建模者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之中,才值得追究其责任。单纯在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侵犯建模者的想法而没有付诸实际,就像刑法上的法律不惩戒思想犯罪一样,不值得运用法律追究。3D模型在建模者与使用者交易之后,模型使用者作出诸如故意或过失的违反交易协议给予第三人使用模型或者直接通过互联网黑客技术盗取建模者的模型等行为,在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具有可责性。行为人作出的行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可责性,才能构成侵犯3D建模者商业秘密权的行为。

第三,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客体要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客体,即商业秘密,它在本质上是一种知识产权。《民法总则》第123条的规定将商业秘密纳入知识产权保护的范畴,创新了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方式。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演变,知识产权的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大,“一般认为包括文艺创作、技术创新、市场秩序维护这三种类型的权利,具体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等” [1]根据吴汉东教授的观点[2],商业秘密权的内容包括控制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把享有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持有人称为“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及第十五条等亦称之为“权利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更是鲜明地将其宗旨界定为“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定:“本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3]。无论是从学者观点还是规范性文件,都可以看出“显然是将商业秘密当做一种权利对待的”。3D建模者对于模型数据享有所有权,因此也就享有商业秘密权。

室内装修建模

第四,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客观要件有四种,即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披露或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的知悉的商业秘密以及第三人侵权行为。其具体表现和认定由下文详述。

(二)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及认定

1.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

首先,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主要是指行为人通过盗窃、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3D模型。这种不正当的获取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无论其获取模型数据后是否再进一步实施其他行为,均不会影响其不正当获取行为的非法性。盗窃,是在建模者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复制、转移模型数据或者通过黑客技术直接侵入模型所有者对模型的保存位置,将其模型数据强制转移占有。胁迫,则是行为人以生命、健康或者建模者的其他利益相要挟,以此达到精神上的强制,迫使建模者交出数据模型的行为。除了盗窃、胁迫外,行为人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建模者的3D模型数据也属于侵权行为,而“不正当手段是指违反普遍接受的商业道德和合理行为标准”。

其次,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是指不正当获取模型信息后向第三人披露信息,造成建模者本应享有交易机会的减损;而使用非法获取的模型信息,则是指行为人以前种方法非法获取模型信息后,自己使用该信息或者是进行违法许可给第三人使用。当然,“违法”许可给第三人使用既包括收取许可费何种有偿方式;也包括无偿的,比如因情谊行为而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第三,非法披露或使用合法知悉的商业秘密,是指模型使用者在合法取得3D模型之后,违反其对于建模者所应履行的义务而违法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该模型。建模者与模型使用者签订合同或者协议允许使用者拥有或者使用模型,如果二者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或者签订了附加保密合同,对模型使用者提出了保密要,那么模型使用者久对于建模者负有明示的保密义务;如果是在平台上进行交易,那么在进入交易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上的保密内容,同样构成模型使用者对于建模者的保密义务。根据吴汉东教授的观点,此处的保密义务还包括默示的保密义务,其判断“主要根据双方法律关系性质、交易习惯等因素[4]

此外,3D建模中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还包括第三人侵权,第三人是指直接从建模者处获得模型数据以外的人。直接从建模者处获取模型的方式可能是合法手段,也可能是非法手段。即使获取手段合法,但是只要其违反了其与建模者的保密约定或要求而披露给第三人或允许第三人使用,也构成第三人侵权的行为。此处的第三人根据行为人主观状态的不同又可再进行细分,分为有善意第三人与恶意第三人。恶意第三人侵权主要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其使用的模型数据是直接获取3D模型的人通过违法手段获取的模型,但第三人仍然获取、使用或披露该模型信息。此种行为自不多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此恶意第三人的行为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是指对于直接获取模型信息的人的违法行为并不也不应当知情,而善意的获取、使用或披露模型信息的人。由于第三人并不知情前述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其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因此,其通常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被建模者通知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知晓了违法行为后,其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或者征得建模者的同意。

2.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

认定侵犯了建模者对模型所拥有的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是认定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侵权的表现形式;第二种则是以反向工程为切入口,主要看行为人获取3D模型的行为是否符合反向工程的要件,如果不符合,就认定行为人侵犯了建模者的商业秘密权。反向工程,又称逆向工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2号司法解释,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5]。它可以由实物通过立体扫描(常用手段)转化成为概念模型,进而分析实物。尽管它为一些复杂形体的建模提供了方便,但是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被利用来侵犯知识产权特别是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司法解释中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 [6]。在肯定反向工程合法性的同时,也为利用反向工程进行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划下一条红线。

无人机地形建模

(三)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保护的不足

1.3d模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体范围不够严密

随着3D打印的发展,3D模型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工业制造领域。越来越多的个体消费者喜欢3D打印,模型被用于个人使用的情况日益增多。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经营者”和"保密者"。 但在实践中,模型交易的对方不一定是经营者,其中亦有非盈利个体消费者也可能成为模型交易的当事人。 据悉全球社交网络平台Facebook最近推出了3D模型分享功能,使得模型持有者可以与其他人之间分享模型,并且用户还可以从各个角度查看3D模型。这种非盈利的个人同样可能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模型信息,实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如通过黑客技术直接盗取模型信息、合法获取后违反义务披露给第三人等。同时其不受模型保密义务的限制。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对于这一部分非盈利性同时又不受保密条款约束的个体消费者模型交易后的侵权行为则会造成一个规制空档。虽然其侵权行为满足商业秘密侵权的其他构成要件,也会给建模者造成权益损失,但因为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使其主体不符合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进而无法对这种侵权行为加以惩戒。

2.3D建模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够明晰

由于增材制造的蓬勃发展,3D打印已经进入了教学科研领域。对于3D模型的教学科研使用应当进行划分:一种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培训教学使用,另一种是纯粹的学校课堂教学使用或者科学研究。对于前一种自不多说,如造成侵权直接按照一般的商业秘密侵权规则进行认定即可。但对于后一种学校课程教学使用的3D模型是否造成侵权行为根据目前法律则难以认定。首先,教学科研会面临不可避免的复制模型数据,甚至是未经许可的使用数据;其次,尽管大多数的科研机构是属于非营利机构,但是也存在一部分的少量科研机构附属于企业,具有营利性质。对于具有营利性质的科研机构作出的因科学研究而少量使用模型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能否适用类似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条款,现行法律没有具体规定。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文所讨论的3D模型是一种技术信息,它必须要满足“具有商业价值”,这是一种对TRIPS 协议第二部分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之“商业价值”的借鉴。何谓“商业价值”?其判断标准除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商业价值要“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 [7]。这一规定无疑加重了建模者的举证负担,其要证明3D模型带来了竞争优势,至少需要证明其已经将模型进行了商业应用并且这种应用使其处于了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但是,《民法总则》123条规定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并且据吴汉东教授的观 [8],商业秘密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一样,都是人类智力劳动成果,因此可以看出是否进行商业应用已经不是3D模型作为商业秘密的必要条件。

3.与3d模型商业秘密侵权行为有关的第三人规定不明

3D模型是一种存储于互联网之上的技术信息,其传播需要通过互联网技术。模型的交易可以通过建模者将已经建好的模型上传至互联网,消费者通过模型交易平台或者分享平台进行消费。在这个过程当中,交易平台的管理者可能并不完全清楚模型上传者的情况,可能并不知晓模型是否原创,其来源是否合法。如果模型上传者上传的模型是通过非法手段而来的,那么在模型上传者、模型的所有权人以及平台管理者之间就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人、权利人以及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如果侵权行为人的行为的确构成商业秘密侵权,那么其上传至模型交易平台的行为是否会导致平台管理者也会构成帮助侵权呢?考虑到一部分的交易平台或分享平台并不对交易双方收费的缘故,尽管平台管理者的确为侵权行为人实施交易行为提供了便利,但是很难说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人上传的模型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换句话说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的快速传播,也不应该要求平台管理者去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因此,对于平台管理者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侵权表现形式之第三人侵权则难以认定,对平台管理者的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难以判断。

第三方模型交易平台展示的商业模型库

四、完善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建议

(一)完善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主体范围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侵权主体上否定了没有从事经营的自然人成为侵权行为人的可能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规定显得有些陈旧。侵权主体限定过窄,会导致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在实践中,并不是只有经营者才会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经营者之外,自然人以及一些非营利机构同样可能成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权的行为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不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总则》等其他法律中去保护商业秘密。具体而言,对于侵权主体范围应当扩大,不能局限于经营者,必须涵盖可能出现的其他侵权行为人。

(二).完善3D建模中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在实践中对于3D模型的商业秘密保护不能过于严苛,只要确定了其可以被视为建模者的脑力劳动成为且有被应用的可能,就应当认定其符合“具有商业价值”的特征,建模者遂享有模型的商业秘密权。

对于教学科研领域,可参考同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著作权领域之做法。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9],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无需支付报酬。为平衡各方利益,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赋予教学和科研合理使用著作权以作为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豁免。而由于形势的变化,作为一种技术信息的3D模型也如著作权作品一样步入了教学工作者和科研人员的眼中,鉴于此,是否能对于模型的商业秘密权保护也借鉴“合理使用”制度来平衡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以促进模型的进一步开发与普及呢?

纵观3D模型构建的整个过程不难发现,它是一个动态的劳动流程,建模者利用前人的技术成果以及会参考已有的作品,这是一个从社会吸取知识信息的“收益”行为;与此同时,它也会有一个向社会的“输出”行为,即所建构的模型对后人有借鉴意义。因此,从3D模型作为建模者的知识产品的归属来看,它既是建模者个人的财富,同时也是一种社会财 [10]

其次,前文述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权利,3D建模中这种权利由建模者享有,没有谁会享有绝对的权利,有权利必有义务,反映在此处即建模者在享有商业秘密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从以上两个方面可以看出,对建模者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是具有法理基础的,即存在对于建模者商业秘密权的“合理使用”的可能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的一大特征,如果建模者对于3D模型没有采取保密措施,那么就很难说其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就无法构成商业秘密。允许教学科研人员合理使用从交易平台或分享平台获取的模型,并不意味着建模者即丧失对模型的保密性。这种使用只能用于研究与教学,如果之后再非法披露模型信息,同样应该认定侵犯了建模者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


(三)完善3D建模中商业秘密侵权的第三人制度

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是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之一,第三人行为进一步又可分为恶意第三人侵权与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如果第三人是违法获取的那么无论第二人采取何种方式获取的模型信息,其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行为。区别在于若第二人是合法获取,那么第三人究竟向权利人还是第二人承担责任取决于二者之间的约定;若第二人是违法获取,那么第三人则直接对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针对善意第三人的行为,同样如果第二人是合法获取,那么第三人的行为完全合法无侵权之嫌;但是如果第二人违法获取了3D模型,只有第三人不知且不应知才不会构成侵权,前文已经提及由于3D模型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传播,互联网的快速传播方式对善意第三人的主观状态提出了新的挑战。

模型交易平台如果排除恶意获取模型,而是接收来自建模者的成品模型,在第一时间不一定能知道该模型是否侵权。退一步讲,即使交易平台注意到了其可能侵犯了商业秘密权,也不容易联系到模型的上传者。对于善意的认定标准应适当做扩大解释。具体而言,首先平台管理者完全不知情,这种情况认定其主观状态是善意无疑;其次,若平台管理者第一时间具有善意,随后知道了上传的模型是侵权作品,此时其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直到权利人通知平台管理者时,才作出相应措施。此时也应当认定平台管理者具有善意,主观上不符合侵权构成要件,不成立商业秘密侵权。要解决模型交易平台的责任认定问题,需要在专门的商业秘密权益保护立法中,对其权利和义务做出系统性的规定。

上海煌嘉软件

游戏角色多边形建模

五、结 语

3D打印的发展离不开3D建模,而3D建模的发展则是与建模技术的革新和建模者权利的保护息息相关。只有建模者的权利得到了保护,才能激发其更为强大的创新动力。3D模型作为建模者专享的一种技术信息,保护它免受侵权者的不法侵害则是尤为重要。任何法制背景下侵权行为都是无法杜绝的,因此对于模型的保护并非是要杜绝所有的侵权行为,而是要能够保证权利人在被侵权后能够得到法律救济。由于我国对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是分散于其他法律之中,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权益保护法。因此对于商业秘密权益的保护,利用已有相关法律来保护仅仅是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要从立法层面建立完整、专门的商业秘密权益保护法典,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分散、保护不充分等难题。

参考文献

  1. 易继明.知识产权的观念:类型化及法律适用[J].法学研究,2005,3. 

  2.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67-368. 

  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72.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8.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366.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10.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19. 


*作者简介: 邵滨,西南民族大学法学专业2014级本科毕业生,现已推免至华中科技大学知识产权法专业就读硕士研究生。本文为其毕业论文,个别段落根据新媒体特点有所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