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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语音证据的运用与审查方法

2018-08-20 11:00:25 由 yc 发表 30

     移动互联网的兴起以及微信的广泛应用使部分案件中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内容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能否对微信相关证据进行有效审查认定成为诉讼成功与否的关键。基于此,审查微信语音鉴定意见这一证据形式,应从审查其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两方面进行。在证据能力的审查方面,应综合考虑鉴定主体的鉴定资格、鉴定方法与设备、鉴定文书的形式以及材料提取过程等因素;在证明力的审查方面,应综合考虑鉴定对象的关联性、相关证据之间的一致性等因素。

     微信语音的证据特点:

     1.微信语音通常为两人或多人对话性语音片段,多为短句,语音时长不超过60秒。微信在设计之初为了保障语音信息交流的畅通高效,对微信语音时长作出基本设置,在对话中单句语音时长最多不超过60秒。

     2.微信语音通过网络传输后无法对语音内容进行修改。根据腾讯公司对语音设定的规则,使用者无法对传输后的语音进行插话、断句等编辑操作,所以对于按照规范性操作程序提取的微信语音,原则上可认为是真实、完整、未经篡改的。

     3.微信语音由于存储和传输的要求,对语音的采样率进行了压缩处理。语音经微信传输后,采样率经测试在8000-10000Hz。根据测试结果和司法鉴定相关规范要求,在对微信语音文件进行采样率转换时可以应用8000Hz或11025Hz两种采样率对语音进行保存。

     4.微信语音文件为amr音频格式。在Android和IOS系统中提取的微信语音文件保存格式均为amr音频格式,需要进行语音转换,并且腾讯公司对微信用户名采取加密算法,需要进行哈希值计算来对语音和说话人进行一致性校验。

     5.微信语音对话与手机使用人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相邻和单句微信语音可以是单人讲话,也可以是多人对话,在语音中不存在唯一对应关系,故鉴定中应加以注意,谨慎对待被鉴定检材。


     微信语音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格审查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人员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具备鉴定资格和条件才能依法从事相关鉴定业务。对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应重点审查以下两方面内容:其一,对是否超出鉴定范围进行鉴定。如鉴定人只具有电子数据鉴定人资格,但是其既出具了微信内容的电子数据检验报告,又出具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因鉴定主体不具备声像资料类鉴定资格,超出鉴定范围的语音同一认定鉴定意见应当注意审查。其二,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能力。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对鉴定人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查也是关注的重点,因为语音鉴定相对来说数量较少,大多数鉴定人不具备长期接触此类案件的条件,故对于虽具备鉴定资格、但长期不参与此类办案工作的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也应谨慎对待。

     2.鉴定方法和设备的审查

     在审查鉴定方法时,首先应审查检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鉴定过程是否细致、全面,是否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对照检验、所用的检验方法是否被科学界普遍认可。此时主要依照的规范层次是: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在对声像资料的检验鉴定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均发布了本部门的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如: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语音同一认定方法、司法部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录音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1001-2010)。对于鉴定设备,目前国内鉴定领域存在专业语音鉴定工作站和通用语音鉴定软件两种设备,这里并没有明确规定应采用何种特定的设备进行鉴定,通常专业语音鉴定工作站在微信语音鉴定的操作上更为便捷、易用。通用语音鉴定软件包括Praat和Adobe Audition等,操作相对复杂。因为成本原因,大部分社会机构采用通用软件进行鉴定、司法部门鉴定机构使用语音工作站进行检验鉴定,在鉴定层面两者并无本质差别。但应注意对鉴定设备先进性和适用性的审查,以便最大限度减少失误,为确保鉴定意见具有较高的真实性打下坚实基础。

     3.鉴定文书形式要件的审查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鉴定意见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明确的技术要求,这些要求构成了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通常微信语音鉴定意见书应该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时间、鉴定委托要求、检材和样本情况、简要案情、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签章等。

     4.鉴定材料的审查

     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可谓微信语音鉴定的重点,实践中,部分鉴定人还存在理解偏差的问题,主要包括如下四种:

     一是多长时间的微信语音可以进行检验鉴定。由于微信语音时长均小于60秒,对于两个词语的对话能否进行鉴定?相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对于语音的时长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即“有效语音检材的数量不足,导致检材语音特征反映不充分”;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语音同一认定方法中规定,“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中有10个以上可供比对的不同音节,每个音节有3条(含)以上有效共振峰;所有可供比对音节的听辨和声谱特征符合超过90%。或者有6个以上可供比对的不同音节,且每个音节有4条以上有效共振峰,听辨和声谱特征符合超过95%”。由此可以看出,对于语音长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由鉴定人根据微信语音反映的声音特征予以综合考量。依据经验,通常需五个以上清晰可供检验的词组才可以进行鉴定。

     二是多个短句的语音对话能否合并成一个长对话进行鉴定,或者在一系列对话中分别选取不同的词组与犯罪嫌疑人的语音进行同一认定。实践中发现,部分社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采取的是将几段微信语音进行拼接后针对该语音进行鉴定的做法。笔者认为,不能将各段语音内容进行合并或从中挑选词组进行同一认定。每个语音文件应作为一个独立的单元,本单元语音根据微信规则的设置不能修改,同时,也不能从多个语句中选取词组进行鉴定。如果要对多段语音进行鉴定,应分别委托,而不应将各段语音拼接后作一次性鉴定。微信语音鉴定的单元是一个语音文件而不是整段对话内容。

     三是伪装后的语音能否进行鉴定。通过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发现,将伪装语音与原始语音比对声谱,含有伪装语音的样本会明显干扰说话者的识别正确率。根据伪装的种类不同,鉴定正确率在59%-81%不等,且该研究成果是在实验状态下得出。在办案实践中,如果通过微信检材的预检发现了变声伪装等现象,则无法进行鉴定。

     四是网络传输对微信语音声学特征的影响程度。经查阅相关文献和试验比对,常见网络传输的十种即时通讯软件测试结果为,当语音样本的采样率为8000Hz和11025Hz时,大部分的即时通讯语音软件能够比较清晰和完整地记录下语音的相关特征,在鉴定过程中结合即时通讯语音的特点,便可以作出是否同一的鉴定意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当语音检材是来自即时通讯语言软件的录音时,对于利用声学分析方法进行的语音同一性鉴定不会有本质的影响,即时通讯语言软件对语音造成的影响基本可以忽略不计。

     5.对检材提取过程的审查

     微信语音通常有三种提取方式。第一种是通过电子数据提取专业设备,对手机和数码终端内的微信内容进行提取后出具检验报告。第二种是直接从手机中提取检材,这就涉及微信语音的存放路径问题。在直接提取过程中,由于微信语音存储的文件夹层级较多,难以直接发现所需语音文件,需要进行大量筛查工作,故在实际提取工作中较少应用。第三种提取方式是运用常用微信提取软件,系统会按照声音文件顺序依次命名,并默认为.wav格式。该类语音文件多见于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自行采集的微信语音文件,此时应重视对原手机载体和提取原文件的审查。


     微信语音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审查:

     1.被鉴定的语音内容与待证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

     由于微信语音自身的特点,所鉴定语音内容在60秒之内,在有限的时间内往往不能完整表达待证事实,或者有的被鉴定语音内容与案件事实并无“显性”关联。此时,鉴定意见虽然进行了语音同一认定,但该情况下语音鉴定意见的证明力会受到影响,需要结合其他形式的证据及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

     2.语音鉴定意见所证明的内容与其他在案证据有无矛盾

     在语音证据与其他形式的证据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应谨慎对待鉴定意见,因微信语音所反映的内容只是微信聊天内容的一个片段,证明的内容与上下文具有密切联系。比如在微信中,一段语音表明有借款行为,但在另一段语音中表明已经对借款进行了偿还,所以该欠款事实已经不存在。因此,当出现证据矛盾的情况下,应结合全案综合考虑,尽量避免单独依赖语音鉴定意见进行判断。

     3.被鉴定人、被鉴定语音内容、鉴定意见的对应关系

     微信语音鉴定意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被鉴定人的语音与微信语音中的说话人是否同一;二是微信语音内容是否经过剪辑处理。通过认定语音同一性的鉴定意见,可以在语音与被鉴定人之间建立一一确定的关系;通过语音内容真实性的鉴定意见,可以确定被鉴定语音内容的真实完整性。因此,应注意不同鉴定意见与被鉴定内容之间的对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