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加载中...

反贪反渎转隶了,检察院还干啥呢?

2019-06-12 19:00:00 由 yc 发表 68

01

昨天,我去市委组织部办事。一个素未谋面的组工干部,得知我是检察院的,很好奇地问我:听说反贪反渎划纪委了,那检察院还干啥呢?


以前,别人问我检察院的职能时,我会按照单位电话表上部门的排列顺序,从侦监、公诉职能依次说起。


但是,这次我决定换一种方式。因为,最近我正在思考一个问题:如何能将检察院所有的职能,用监督权来简明扼要地统领,并且已经有了初步的思路。


于是,我作了如下回答: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监督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对公安,我们的监督手段是批捕和起诉。公安抓人如果对了,我们就批准逮捕,反之就不批准逮捕。公安认为一个人有罪该判刑,我们如果认为公安对了,就提起公诉,反之就不起诉。对法院,我们的监督手段主要是抗诉,法院的判决如果不对了,我们抗诉了,法院必须重新再次审理。对行政执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授权,我们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监督。比如环保部门如果放任某种污染不管,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其作为被告倒逼他们履职。


我感觉,这一次普法简明扼要。组工干部频频点头。


02

刚才,我刷微信时看到一个法学大咖的一个观点:“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建立以公诉职能为核心、主导的审判前程序。……整体来看,监察体制改革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检察机关专注于审查起诉工作,为检察权向公诉权的回归提供了良好契机。”


上述观点,吓得我一身冷汗。虽然他是法学大咖,但上述观点我绝不苟同。


宪法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本质上是监督权而不是公诉权,这是宪法定位。


定位决定任务。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通过行使监督权,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任务决定履职。国家机关中谁实施法律,检察机关就监督谁。目前,实施法律的主要是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法院)和兼具执法司法的公安机关。相应的,监督权表现为三种职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那么,三大监督都各有什么手段呢?侦查监督靠捕、诉,审判监督靠抗诉,行政执法监督靠公益诉讼。


公诉权只是履行监督职能的手段之一。怎么能将其上升为检察权的本质呢?


如果按这样的思路去改革司法制度,那岂不是要颠覆检察院的宪法定位,岂不是要撤销或转隶除公诉外的其他所有业务部门?!


03

转隶后,各级检察机关都在强调回归主责主业。


那么,什么是检察院的主责主业?


以往,我们多数检察院对人大的报告中,喜欢这样将检察职能分成三类:自侦、刑检、诉讼监督。自侦包括反贪反渎,刑检包括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包括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


这样的分类,构成了三足鼎立,但也形成了一个误导,即刑检不属于监督权范畴。


这导致,回归主责主业时,大家有意无意地忽略了批捕起诉工作;考核监督工作成效时,不看批捕起诉数据,只看追捕追诉、立案监督数据。


这是一种认识误区。必须认识到,批捕起诉工作是侦查监督工作的最重要手段。批捕工作中,我们用不批捕约束了公安的拘捕冲动;起诉工作中,我们用不起诉纠正了公安的立案即诉做法。这些都是监督权在侦查活动中重要表现。


那种起诉工作等同于“饭店端盘子”工作的错误认识,正是忽略了起诉工作监督属性的表现。


检察工作要回归监督主责主业,就是要回归批捕、起诉、抗诉、公益诉讼这些主业,以更好履行对执法司法机关的监督职责。


04

又到年底,又到代表委员话检察的时刻。加大宣传力度,是代表委员经常对检察机关提的建议。因为社会对检察机关知晓率确实不高。


为什么检察机关如此神秘?


原因很多,我觉得,没有一句简短易记的检察宣传语,没有一个能涵盖所有职能的检察权解释,是重要原因之一。


以前,我们开展的检察职能宣传都是照印《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法条。画风是这样的:


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二)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三)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这样的宣传,群众怎么能记住呢?!


我想,今后我们不妨尝试用八个字介绍检察院的职能。这就是:


 三大监督、一捕三诉。

 三大监督,即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行政执法监督。

 一捕三诉,即批捕、公诉、抗诉、公益诉讼。


对!反贪反渎转隶后,检察院事还很多,我们还要用“一捕三诉”等手段,去履行“三大监督”的职能。


检察小伙伴,加油吧!